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2-06-15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

称中华儿慈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少

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为目的,在中华儿慈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中华儿慈会可依法向国内外认同中华儿慈会的

宗旨和理念,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并有续存资格的法人(简称:捐赠人)募资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捐

赠人应保证专项基金捐款来源合法无争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

2.捐赠人的资质证明(含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3.捐赠人团队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由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和合规部审核,经过主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提交中华儿慈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报理事会和支部审议通过。审核过程对专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同意设立的,中华儿慈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项基金的宗旨和救助范围、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资金来源、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职责、专项基金的管理、资金使用与监督、中华儿慈会和捐赠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专项基金的暂停终止、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不同意设立的,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告知捐赠人。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中华儿慈会履行以下义务:

    1.向民政部报备专项基金相关材料;

2.向捐赠人开具捐款票据;

3.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立项决定;

4.为专项基金开通中华儿慈会官网募款通道;

5.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定期公示专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名称业务领域

    第八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

动,均须冠以规范全称,即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XX专项基金中华儿慈会XX专项基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领域应当与中华儿慈会的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领域须捐赠人和中华儿慈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书中进行约定,专项基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合法合规开展救助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业务领域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须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由中华儿慈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人数3—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管委会主任无法行使职责或者怠于行使职责时,可由中华儿慈会委派人员召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须报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备案,管委会成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中华儿慈会的监管;

2.拟定专项基金的组织架构、管委会管理制度、管委会决议制度等;

3.保证资金的使用及开展的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华儿慈会的章程和宗旨;

4.开展宣传、募款、救助等活动前,向中华儿慈会提交方案,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公开募捐的,还须制定募捐方案,报中华儿慈会和慈善中国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中华儿慈会党支部审核,并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民政部报备或经过民政部报批。

5.3个月向中华儿慈会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计划,每年度向中华儿慈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6.为从事专项基金工作的人员建立完整的员工档案和救助工作档案,并及时备案给捐赠人和中华儿慈会。

第十五条 管委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中华儿慈会和专项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十六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

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中华儿慈会与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多种合法形式不断补充、壮大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开展公开募捐,管委会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20天向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审核。

    第二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

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

部进入中华儿慈会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账户。捐款到账后,由中华儿慈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中华儿慈会章程的规定。专项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华儿慈会专项基金年度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该专项基金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用于本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方案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制定,经中华儿慈会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项目完成后管委会须向中华儿慈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华儿慈会

有权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决定,专项基金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后,如在1个月内,经过整改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中华儿慈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

1.专项基金违规操作,或违反中华儿慈会管理制度,或擅自实施未经中华儿慈会批准的方案或预算的活动,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

2.专项基金的项目运作情况经中华儿慈会或中华儿慈会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或评估为不合格时;

3.专项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华儿慈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或者提交的前述文件未通过中华儿慈会的审核时;

4.专项基金3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

5.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中华儿慈会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时;

6.其他中华儿慈会认定应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专项基金存续

期限未满,经捐赠人和中华儿慈会协商一致的,可终止专项基金。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管委会须向中华儿慈会提交管委会主任签字、捐赠人加盖公章的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中华儿慈会审核通过后终止。管委会不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报中华儿慈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经理事会批准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捐赠人与

中华儿慈会协商制定用于与专项基金宗旨相关的救助项目或符合中华儿慈会宗旨的救助方案;协商不成,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由中华儿慈会用于与专项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且剩余财产妥善处理后,

中华儿慈会须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华儿慈会视当年支出情况,与捐赠人协

商是否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中华儿慈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