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2023-12-18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形势,规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体系,维护中华儿慈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华儿慈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儿慈会实施的各类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中华儿慈会负责对所有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禁止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范围和限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儿慈会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事宜。

第五条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下(含12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项目/部门自行采购,采取三家比价形式。

第六条 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可以不招标及比价的范围

1.供应商报价低于市场价格六折及以下的采购;

2.由于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或者项目只适合相关专业部门或协会进行的,如对外友好交流项目。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但应当比价或者询价的范围:

1.急需获得该货物、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2.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中华儿慈会采购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公益项目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三方比价等形式选取项目供应商。

 

第四章 设立采购决策小组

第十一条 除三家比价采购形式外,应由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办公室、其他部门负责人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决策小组成员;采购决策小组负责制定采购的重大原则,批准采购项目(含确定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审定入围名单和参与评审工作)、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方面内容,有效监控采购行为。采用委托形式时,配合招投标代理机构做好评审工作。

 

第五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除三家比价采购形式外,中华儿慈会招标项目工作程序如下:

1.由各项目/部门提出项目采购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采购项目名称、立项材料、预算经费来源、项目需完成的时间、采购形式等要求,经中华儿慈会采购决策小组审批后进入正式采购程序。

2. 中华儿慈会秘书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遵照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评审结束后,向中华儿慈会领导汇报本次采购项目的过程和评审情况。

4.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中华儿慈会向供应商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并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六章 采购项目合同的执行和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由相关的领域部门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督促供货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保证供货质量。

 

第七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中华儿慈会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1.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华儿慈会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供应商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收受供应商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供应商或他人以供应商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2.严禁把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3.严禁未经上述采购程序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4.禁止成交供应商将其承揽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供应商,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参与采购项目的资格。

5.中华儿慈会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主动回避本会采购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