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员工培训制度
2023-12-18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员工培训制度

(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目的 

1. 旨在提高中华儿慈会员工的综合素质,符合就职岗位的需要和提高岗位的绩效;培养满足中华儿慈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规范的管理操作依据。

2. 提高发展员工职业技能,指导员工职业成长,促进员工与儿慈会共同发展。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儿慈会正式员工。 

三、培训管理原则 

1. 员工培训需符合中华儿慈会发展规划和岗位要求,以提高自身及团队业务水平和技能为目标。

2. 员工培训以不影响中华儿慈会正常工作进度为前提,遵循务实高效的原则。

3. 员工参与培训应该与本职工作岗位业务和发展规划相关,由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培训(如有需求培训,提供培训相关材料,进入“特殊培训审批流程”)。

4. 因中华儿慈会工作职责的性质,提倡员工参加其他机构组织的免费培训。

5. 各部门外派参加培训人员的选择,要求思想素质好,敬业精神强,有发展潜质的骨干力量。

6. 非工作日培训不计算加班。

7. 员工培训结束后需要上交一份培训总结到人事部门备案。

8. 员工培训以北京地区为主,单位推荐员工参加北京以外的培训,培训期间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9. 员工培训期间报销费用符合相关制度的,需要由人事部门签字后,予以报销。

四、培训分类

根据培训提供方不同,可分为内部培训(包括部门内部培训、跨部门协作培训和分享)和外部培训(包括引入培训、外派公开课或长短期培训、涉及资格认证的证书类培训、学历教育)。

1.内部培训。由单位各部门发起的日常培训,员工在钉钉系统中提交培训申请,每年参加内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新人入职培训除外)。

2.外部培训

(1)引入培训。由人事部门或各部门推荐,审批通过进行面向全体的员工培训,培训费用由中华儿慈会承担,如产生路费、食宿费等自理;由中华儿慈会考试选拔的员工参加培训,如产生路费、食宿费等在培训通过后或者取得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经由人事部门签字后,予以报销。

(2)外派公开课或长、短期培训。中华儿慈会批准员工参加上级主管单位、其他单位和本会举办的各类长、短期培训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者,其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不含交通费、住宿费)由中华儿慈会支付,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提交证书复印件经由人事部门签字后,予以报销。

(3)涉及资格认证的证书类培训。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考试需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所用的报名费、辅导材料费用等自理,在取得本职工作岗位相关资格证书后,需要提交证书复印件到人事部门备案,且凭执业资格证书和费用发票报销报名费、教材费,经由人事部门签字后,予以报销,每年晋升时可优先考虑。

(4)学历教育。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学历教育不可作为教育经费列支,员工参加各类院校学习和自学考试的学历教育,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工作时间上课需要按照事假处理(如有年假或调休可以抵消)。学业结束后须向人事部门提供其本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学历补贴(研究生200元/月,博士生500元/月,博士后1000元/月),每年晋升时可优先考虑。

(5)自费脱产学习。本人申请,用人部门同意,并经中

华儿慈会领导批准,自费参加全脱产学习的员工,学习前需与人事部门签订《脱产学习协议》,凡是脱产学习连续超过1个月的,自脱产学习之日起停发各项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自费参加业余学习的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中华儿慈会给予相应的考试时间,除此之外所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如有年假或调休可以抵消)。未经我会批准及未与我会签订《脱产学习协议》的,按照中华儿慈会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 培训预算

每年初各部门统一提交培训申请,由人事部门提出员工培训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 常规培训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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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培训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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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员工提出需求要提前一周向所属部门申请,所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由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按照剩余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禁止补签行为。

    2.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审批单原件交由人事部门备案,个人通过钉钉提交培训申请。

3.未有秘书长审批签字的审批单,不予支付培训费用。

八、单位和员工的责任、义务

1.员工在劳动合同的服务期内,本着互惠互利,长远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凡经中华儿慈会批准外出培训学习,且由中华儿慈会支付培训费用的员工,必须签订《中华儿慈会培训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承诺在中华儿慈会工作一定期限(培训金额10000元—50000元的,不少于3年的服务期;培训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

2. 凡签订《中华儿慈会培训服务协议书》者,如劳动合同到期,中华儿慈会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不必继续履行剩余的服务期。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或严重违反中华儿慈会规章制度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儿慈会培训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向中华儿慈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中华儿慈会所支付的由培训所产生的费用总额,按照员工在培训结束后的服务年限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