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12-18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与我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

2.平等、自愿、有偿、等价;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我会合法权益;

4.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关键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的理事、监事、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负责人、基金会部门负责人、自主项目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九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1.我会向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2.关联自然人不得与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3.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根据我会业务开展需要,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合规部审核通过后,报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关联人在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1.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我会进行关联交易,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1.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2.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3.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4.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5.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我会发生上述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时,业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我会官方网站及慈善中国等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规定,致使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相关领导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决策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相关领导可以免责。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办法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公益项目。

第十八条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4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