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023-12-18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入职指引

(一)入职

1.接到入职通知的员工,在报到时须认真、如实、准确填写《应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和银行卡复印件。

2.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员工手册,与试用部门负责人见面,安排办公地点,领取办公用品和相关资料等,接受工作安排。

3. 如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或补充,包括:姓名、学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出现紧急情况联系人等,应于七日内通知直属领导及办公室人事管理人员,持有关资料更新个人档案资料,否则一切登记错误或未履行变更通知义务的,责任自负。保证资料准确性的同时,也确保与员工有关的各项权益。

4. 中华儿慈会提倡正直诚实,并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及证明文件的权利,如有虚假,将立即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试用与转正

1.试用期原则上为两个月。试用期间,所有新员工应参加中华儿慈会组织的新员工培训,签订《中华儿慈会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试用部门指定专人作为新员工导师,直到新员工结束试用转正为止,试用合格的员工由办公室同用人部门通知,填写《转正申请表》、试用期考核表后方可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如果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要求,会终止对其试用。

2.试用期间只享受试用期工资,通过试用期考核后,享受正式员工的一切待遇,试用期计入员工中华儿慈会服务年限。

(三)离职

1.员工离职需提前30天,试用期离职需提前3天,提交离职申请书,由直属主管领导发送确认离职邮件给人事,报送主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离职员工根据《中华儿慈会工作交接管理制度》完成交接工作,离职当天员工按《离职交接表》中信息办理离职手续,由工作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后,交由人事办理工资结算、社保等相关手续。工资在发薪日发放,社保、公积金在每月15日进行减员。办公用品损坏须折价赔偿,赔偿金额从结算工资中扣除。

2.员工须在办理完工作移交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中华儿慈会不予出具任何证明。不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离职,给中华儿慈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业务人员离职时,有关业务资料等须一并移交,如有应收款未结清的,暂缓发放工资,待款项收回后予以发放。业务人员在离职后有责任继续协助中华儿慈会追收欠款。

4.劳动关系终止,员工应立即停止以中华儿慈会名义从事一切活动;违反者,给中华儿慈会造成损失的,中华儿慈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四)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30天前,需与其直属主管领导邮件或书面确认合同是否续签。

1.同意续签。员工在《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回执单上签字后交给人事,人事按照领导确认信息和回执单准备续签劳动合同。

2.不同意续签。进入辞退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流程。

(五)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华儿慈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 中华儿慈会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2.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员工严重违反中华儿慈会的规章制度的;

4.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中华儿慈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中华儿慈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中华儿慈

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华儿慈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2.员工严重违反中华儿慈会规章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接受业务培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经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3)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的;

(4)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七天的;

(5)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中华儿慈会蒙受较大财务损失或品牌形象遭受损失的;

(6)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佣金的;

(7)偷盗同事或中华儿慈会财物的;

(8)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

的;

(9)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的;

(10)打架斗殴的;

(11)涂改中华儿慈会文件的;

(12)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票证的;

(13)泄露中华儿慈会内部文件,致使中华儿慈会品牌形象受损的;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考 勤

(一)工作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考勤办法

1.员工必须遵守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考勤记录实行实时指纹打卡签到,员工月出勤情况按指纹打卡记录为准;员工未能到岗,须提前请示直属主管领导,在钉钉系统中提交申请。

2.考勤记录按自然月统计,全勤者给予全勤奖。考勤也是核发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及绩效考核的基本依据。

3.考勤异常且无签到或签退记录4次,且未有合理理由向直属主管领导说明的,视为旷工。

4.在钉钉系统中提交请假/外出/出差等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确认后,抄送人事。

5.员工请假一周以上须提前一周申请,并安排好工作交接。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本部门领导、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逐级批准;

(2)请假大于1天小于3天的,由本部门领导、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秘书长逐级批准;

(3)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线下签《中华儿慈会员工请假申请表》,由本部门领导、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理事长逐级批准,提交钉钉系统由人事直接审批并交申请表备案;

(4)部门或领域领导请假审批,须经主管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审批;

(5)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请假审批,须经秘书长审批;

(6)总会计师、秘书长请假,需经理事长审批。

(三)考勤统计

1.迟到与早退

(1)上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9:00以后签到为迟到,17:00之前签退为早退。

(2)超过60分钟的迟到及早退情况且有合理理由的,均按事假处理。每月迟到早退超过5次,当月无全勤奖,全年迟到早退超过10次,不得晋职晋级,绩效成绩不得评优。

2. 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到岗,请务必于当天9:00之前通知直属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并且须在到岗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请假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每月享有8小时带薪病假,且可以累计。员工每月超过8小时的病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方可计入累计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3)超过累计病假天数后,如需再次申请病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每天扣发当日工资的50%,且按未出勤天数扣除相应补贴。

(4)病假累计时间在当年12月31日24时清零。

3. 事假

(1)员工因私事不能到岗或需要离岗,经直属主管领导批准后,钉钉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

(2)享受年休假的员工,超出年假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3)员工休事假,每天扣发当日工资的100%,且按未出勤天数扣除相应补贴。

(4)若情况紧急临时请假,请务必于当天9:00之前通知直属主管领导说明情况,返岗1个工作日内完成请假申请,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按旷工处理。

4. 旷工

(1)在一个薪资计算考勤周期内,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考勤异常申请视为旷工。

(2)擅自离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

(3)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及无故缺勤,视为旷工。

(4)休假期满后未按规定时间上班,并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5)员工到岗或离岗时,必须在钉钉考勤机上签到或签退。无论迟到或早退都需要有打卡记录且次日未有合理理由向直属主管领导说明的,视为旷工。

(6)扣发旷工工资=旷工日数×日薪,且按未出勤天数扣除相应补贴;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七天的,予以辞退。

5. 加班

(1)员工应在每日8小时内完成本职工作,如因个人原因拖延工作任务而影响当日工作成效的,不视为加班。

(2)鉴于中华儿慈会工作职责的性质,经直属主管领导批准周末加班的,周末加班时间可用工作日调休或冲抵请假,请假时长最低为0.5小时。

6. 请假种类

员工请假的种类有: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年假、生育假、产检假、哺乳假、陪产假、育儿假、公假等,员工需要在钉钉系统上按类别提交。

 

三、薪金管理 

中华儿慈会根据员工的工作经验、能力水平以及所聘用岗位的匹配程度,确定薪酬结构体系。

1.员工薪酬=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全勤奖。

2.日薪=基本工资/21.75天。

3.发放原则:

(1)按考勤规定计算员工实际月出勤工作日天数,并依此计算薪金。

(2)中华儿慈会采取保密工资制,不得任意交换、公开或主动探询他人薪资。 

(3)中华儿慈会按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发薪日为每月31日,逢节假日提前,并依法代扣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与五险一金等费用。

 

四、福利

(一)节日、生日

每年元旦、春节、中秋节、国庆节,单位视情况而定发放节日津贴或物品。员工生日当天,中华儿慈会赠送礼品。

(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1. 中华儿慈会为员工缴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 中华儿慈会社会保险、公积金增减员截止时间为每月15日。

3.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可享有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保险。

(三)培训

中华儿慈会将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或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同时,中华儿慈会支持员工不断自我提高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

(四)带薪休假

1.国家法定假期

原则上法定假期的具体放假安排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执行。如遇国家统一调整,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

2.病假

(1)员工入职后每月有一天带薪病假。

(2)带薪病假可连休,但需要医生的诊断证明方可休假。

(3)超过带薪病假天数需要休假,需提供诊断证明,且每天扣发当日工资的50%。

(4)员工患病超过一个月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中华儿慈会按基本工资的8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

3.婚假

(1)员工入职半年后领证可申请带薪婚假,婚假期限10天(含双休日)。

(2)员工申请婚假应一次休完,自注册日起一年内如未申请休假,视为弃权。

(3)注册日在入职日期之前的不享受婚假。

4.丧假

(1)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3个工作日的丧葬假。

(2)岳父母或公婆、兄嫂、弟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去世,可享受1个工作日丧葬假。

5.年假

(1)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需由员工提供相应工作证明,确定年假天数。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新入职员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中华儿慈会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试用期计算年假,员工转正后方可休年假。

(7)年假可以分开使用,原则上当年假期当年用完(按公历年度计);因为工作原因没有休完当年年假的,可延至下一年度3月31日前使用。

(8)以下情况,不享有当年年假(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9)年假最低请假时长为0.5小时,如年假与其他假合并连休,按规定时间合计天数,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10)员工自进入中华儿慈会工作后,每满5年,额外享有福利年假1天,5天封顶。

6.产假

(1)员工需持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且一次性休完。

(2)按照相关规定,可享受产假158天(日历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符合国家生育计划的二胎、三胎享受同等待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日历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日历天)。

(4)流产:怀孕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产检假 

员工享有带薪产检假,由开始妊娠至第7个孕月末,1天/孕月;由第8个孕月初至第9个孕月末,2天/孕月;最后一个孕月每周检查一次,4天/孕月。首次申请产检假手续,须出具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8.哺乳假 

女员工生育后,哺乳一周岁内的婴儿,可享每个工作日1小时的带薪哺乳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假,只可当日享受。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哺乳假自动终止。申请哺乳假需员工将小孩的医学出生证明提交办公室人事负责人,并将每日享受哺乳假的时间报上级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

9.陪产假 

中华儿慈会男性员工享有15天的带薪陪产假。员工休陪产假,应提前一周申请,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陪产假最迟需在子女出生满30天前使用,且一次性休完,过期不予保留。 

10.育儿假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请假时需额外提交出生证明或身份证。

11.公假

员工如有需要参加子女学校家长会,可额外提交学校通知使用公假。

 

五、处罚

(一)处罚原则

1.处罚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证据。

2.员工受到处罚时有依据事实进行辩解和申诉的权利。

(二)处罚细则

员工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同时给中华儿慈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从其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扣取。

1.工作时间玩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电脑游戏、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工作时间饮用含酒精饮料、睡觉,或有其它情节较重的行为。

3.工作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关规定或消极怠工。

4.主管或总监级以上人员不能恪尽职守,对下属管理不当,造成较重后果的。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中华儿慈会财物损失。

 

六、实施

本制度自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