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公文处理规定
2023-12-18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公文处理规定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慈会)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中华儿慈会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中华儿慈会内部并负责指导专项基金等项目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办公室负责公文的收发、分办、督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公文种类

第六条  中华儿慈会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部门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批转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三)通知

转发民政部等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中华儿慈会相关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民政部等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民政部等上级单位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民政部等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请示的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立项、结项

适用于专项基金的立项及结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中华儿慈会的公文号为:儿慈〔XXXX〕XXX号、儿慈办〔XXXX〕XXX号、儿慈函〔XXXX〕]XXX号、儿慈项〔XXXX〕XXX号。

 

三、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一)中华儿慈会报送民政部等单位的报告、请示等件用套红“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版头(如2022年文号为:儿慈〔2022〕XXX号、儿慈办〔2022〕XXX号,见附件1);函件用“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版头(如2022年文号为:儿慈函〔2022〕XXX号,见附件2);中华儿慈会专项基金的立项和结项用套红“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高版头(如2022年文号为:儿慈项〔2022〕XXX号,见附件3)。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用几家的版头,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字体字号:宋体3号)。

(三)报送上级单位的公文,“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况公文的主要内容,标题中应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引用法规、规章名称应加书名号外,一般标题中不能使用标点符号(标题字体字号:宋体2号加黑;正文应为:仿宋3号)。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统称。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单位都应加盖印章(1-2个单位发文,落款处不署发文单位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3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时,只用一个成文日期,但要标识发文机关)。

(八)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九)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间不能容下发文单位印章位置时,可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四、行文规则

第九条  中华儿慈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上级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发文办理

第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誊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二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三条  中华儿慈会上报的公文,通过业财系统审核批准后上报。上级单位批示的公文由办公室复印一份送领导传阅,原件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上报中华儿慈会领导审批的文件,要经过业财系统逐级做好核稿工作,认真把关,要明确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使用中华儿慈会的印章,须通过业财系统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六、收文办理

第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办理的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分办、催办、报批、回复、存档等程序。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阅知。

 

七、公文归档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各部门办理的公文由本部门负责归档。

第二十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按规定从业财系统中打印整理好当年的档案,案卷要确定保管期限,在下一年度3月底以前由承办部门向办公室移交。

 

八、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1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儿慈〔2022〕  号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儿慈办〔2022〕  号

 

 

 


附件2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儿慈函〔2022〕  号

 

 

附件3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儿慈项〔202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