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
2014-05-11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


2014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简称:中华儿慈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救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帮助他们获得生存与成长的平等机会和基本条件,资助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为少年儿童服务,坚持以慈为怀,从善如流,呵护未来,促进和谐的理念,倡导人人助我,我助人人的精神。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9号中扶国际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对处于困境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实施救助。开辟贫困患儿救助通道,对孤儿、流浪儿童、辍学学生、问题少年以及因贫困、疾病、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困难少年儿童实施生存救助、医疗救助、心理救助、技能救助和成长救助;

(二)创办“儿童村”,建立“少儿服务之家”,设立学习“自强奋进奖”,开辟“慈善救助通道”;

(三)对少年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开展海内外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交流活动;

(五)在国内外募集慈善救助资金和物资;

(六)以资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支持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实施少年儿童服务项目;

(七)进行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基金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符合条件者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少年儿童教育、研究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

(二)热心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和对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三)从事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工作、服务团体及机构派出的代表;

(四)无危害社会的犯罪记录;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基金会工作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六)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应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特殊情况下临时重要议事,可通过通讯、电子邮箱向各理事讨论或表决议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原则上亲自到场出席理事会,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现场出席并投票,或采取电话通讯等方式向理事会表态。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重大事项需要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壹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胜任本工作,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危害社会犯罪记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有危害社会犯罪记录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及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与秘书长职权。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按照理事会的授权,采取合法、安全的方式实现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基金会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八)决定基金会内部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所有捐赠收入和救助使用的资金物资,都应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处于困境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的救助事业;

(二)改善农村地区困境少年儿童的教育事业;

(三)资助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为少年儿童服务或政策研究项目;

(四)实施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活动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对上市流通的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基金的投资;

(三)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投资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

(四)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笔投资额超过年度计划10%,且合计超过20%的投资活动;

(五)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或在境外的募捐;

(三)单次募集款物价值预计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单位和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对象;

(二)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