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阳光儿童安全”救助项目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2011-1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春天阳光”儿童儿童安全救助项目(以下简称春天阳光)是由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慈会)设立的对于儿童安全事故其主要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儿童安全事故等突发原因导致的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进行紧急救助的项目。授权委托“春天阳光”儿童安全救助项目组(以下简称:“春天阳光”)执行管理。
    第二条  “春天阳光”项目的资助管理遵循慈善救助、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救助效益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春天阳光”项目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由儿慈会授权“春天阳光”项目组在社会各界进行募捐活动等工作;   
    (二)在儿慈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以儿慈会的名义,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三)在儿慈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以儿慈会的名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资金用途:


    资助范围: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环保安全事故中致贫、致病、致残、致孤未满18岁以下的儿童和家庭(如付不起医疗费用、上学期间生活困难的儿童家庭)的救治、康复实施救助和长期关注以及在救助过程中所涉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对于志愿者团队的培训、政策支持等。
    (二)资助费用:涉及每名儿童的总资助费用一般不超过2万元(指定性捐助根据捐助人意愿执行),主要解决突发紧急状态下的资助,希望在此过程中寻求到一种长效机制解决困难儿童的长期安置问题。
    第六条“春天阳光”项目所接受的所有捐款,专款专用;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相应的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春天阳光”项目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项目。
    第八条 “春天阳光”项目捐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如捐款人有要求,可在项目名下设立以捐款人指定名称的临时性救助基金,捐款人可以参与项目的共同管理和使用这笔捐款权利。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儿慈会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如能够每年保证100万元救助基金的捐赠则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建立长期性救助基金;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春天阳光”项目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儿慈会和社会监督及专项审计,定期通过儿慈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捐款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项目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可以作为基金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二条  由儿慈会委托“春天阳光”项目组负责“春天阳光”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助管理办法的制定,由儿慈会和项目顾问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资助管理办法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确保管理科学、资助透明、评审公正。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0至16周岁在交通安全事故中所致困、致残的困境儿童,其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资助。特殊情况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以酌情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春天阳光”儿童安全救助网站www.etaq.com , 下载打印《困境儿童登记表》,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到“春天阳光”项目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困境儿童登记表》由公安系统基层派出所、民政系统救助站、交管系统交警大队、卫生系统各医院、教育系统各学校、新闻媒体单位等机构核实后签字盖章推荐的优先救助,其他未经身份核实的将由项目安排志愿者家访公示;
第十六条  评审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二)有限资助原则:即家庭自救为主,社会捐赠资金资助为辅;
   (三)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儿童家庭经济情况和困境轻重程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专项审计,定期通过儿慈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基金会网站对所有求助资料、捐款明细、救助进展进行公开,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自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