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2022-06-15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民政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华儿慈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

中华儿慈会对外使用的印章有:

1. 实物印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印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办公室印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合同专用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2. 电子印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印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活动专用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证书专用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捐赠证书专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实物印章:中华儿慈会公章用于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批件、报表、公函、协议、合同、证书和介绍信等;办公室印章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文;中华儿慈会合同专用章用于中华儿慈会与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等签署合同、协议等;中华儿慈会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相关的文件材料。

2.电子印章:用于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为捐赠方提供的捐赠证书等,以及中华儿慈会所属各专项基金、项目用于开展活动,印制捐赠证书及各类证书。

(二)使用权限

印章的使用权限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即:使用中华儿慈会实物(电子)公章及中华儿慈会合同专用章,应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使用中华儿慈会活动、证书、捐赠证书电子专用章,由主管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审批;使用实物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使用实物中华儿慈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三)使用要求

申请使用实物印章、电子印章时,应履行业财系统审批手续。盖实物印章时,要检查落款与印章是否一致,落印应骑年盖月、不压正文;使用电子印章印制开展活动、捐赠证书及各类证书时,须由中华儿慈会指定印刷厂印制。

(四)外出用印

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或办事需使用印章,由承办部门派专人两名携批件到办公室办理手续,用后当天归还。

 

三、印章的管理

1.专人专柜严格管理。中华儿慈会印章、办公室印章、合同专用章(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中华儿慈会财务专用章(实物印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2.用印登记。要提交业财系统逐级审批。

3.拒绝用印。以下情况不予用印:未经审批的、盖章件与原批件不符的、在空白处和白纸上用印。

4.代章。一般不代章,确需代章时,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在落款处加注“代用章”。

5.管理交接。印章保管人外出,应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接管。任何时候,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都应处于保管者的监管之下,不得失控。

 

四、附则

本规定自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