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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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服务工作,根据《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基金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服务于本基金会慈善活动,接受本基金会管理的人。

 

第二章 招募与退出

 

   第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志愿者自愿接受招募的,认真填写相关信息,本基金会收到报名表后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招募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纳入本基金会志愿者数据库。


    第四条 退出。本基金会志愿者可自愿退出。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不得无故退出志愿活动,因退出给本基金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本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培训;



2)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保障;



3)在某些特殊志愿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志愿者要求本基金会可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及时沟通志愿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志愿活动中,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和声誉;



2)服务善始善终,服从本基金会的管理;



3)接受与志愿活动相关的善款时,须公布本基金会的专用账户,不得公布个人账户信息,私自接受善款;



4)志愿者向本基金会自愿提供服务,不向本基金会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5)志愿者在参加每次具体志愿活动前,须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并签字。


6)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不服从本基金会管理,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本会制订的各制度、规定,或者对本基金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本基金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身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本基金会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应志愿者要求可依照其实际支出适当给予交通、餐费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印在《志愿者登记表》背面,志愿者认真阅读此办法,并在本人签字处亲笔签字。签字后,视为志愿者认同此办法所有条款。同时作为本会的志愿者,本人签字亦表示确认已经知晓、了解本会颁布的各种制度和管理规定。


    本基金会的理念:我们是为所有善心人士提供慈善的平台,共同成长,共同塑造中国特色的慈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