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捐赠占GDP比例为0.01%:越做越小?(南方网)
2010-11-07

 

“企业捐款可以免税,我们全部用来做公益的钱要交税,难道国家不鼓励我们把盘子做大,做更多公益吗?”

11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0年《慈善蓝皮书》指出,2009年,基金会数量从1597家增加到1843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增长率32%,占到800家,公募基金会增长4%,占1029家,非公募基金会大有赶上并超过公募基金会的趋势。然而,“非公募基金会现在碰到一个最大的制度瓶颈是税收制度。”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徐永光在发布会上表示。

慈善捐赠占GDP比例仅为0.01%

据《慈善蓝皮书》介绍,2009年全国接收国内外各类社会捐赠款物332.78亿元,合计人均捐赠25元,同比增长3.5%。其中,资金227.5亿元,物资折价约105.28亿元。全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总销售量达1323.8亿元,筹措彩票公益金412.92亿元,其中,上缴中央的彩票公益金为201.17亿元,地方留存的彩票公益金为211.75亿元。

不过,《慈善蓝皮书》在对比了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巴西、印度在内的五个国家的捐赠占各个国家GDP百分比来看,美国最高,中国则最低。蓝皮书指出,2009年,中国慈善捐赠占GDP的比例仅为0.01%,美国的比例为2.2%。中国这一比例不仅远远低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还低于“金砖”国家。

蓝皮书指出,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开始起步,2007年全国共有非公募基金会436家,比上年增加25%;2008年达到643家,比上年增加47%。2009年全国非公募基金会达到846家,大有赶上并超过公募基金会的趋势。与2008年比,公募基金会增长了4%,非公募基金会增长了32%。

目前,全国有10个省市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超过了公募基金会数量,分别是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福建、湖北、海南、江西、青海。

蓝皮书预测,到2010年底,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将有可能首次超过公募基金会数量。

徐永光对此表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到今天到了一个关键的时刻甚至是转折期,而非公募基金会现在碰到一个最大的制度瓶颈是税收制度。

公募与非公募之别

《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类,实行分类管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基金会免税收入被大幅缩减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9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公布了两份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简称《免税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资格认定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保值增值收入将纳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也须纳税。

根据这两项新通知,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仅仅包括:(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这将意味着,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范围被限缩。此前,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以外的,都是免税收入。

按照新规定,要求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才可以免税,“本来会费就是自然的免税收入,由各组织管理机构自行规定,”徐永光说, “收会费,还要报到省一级,这就扩大了行政审批的范围。”

根据2008年税法实施以前的政策,非营利组织的利息收入一概免税,新规定则要区分利息来自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来自免税收入的利息才可以免税,不仅免税力度变小,“这根本就无法操作。”徐永光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我国公益基金会的资产增值收入,需要同商业企业一样缴纳25%的所得税。徐永光认为,新规定没有对基金会资金增值收入部分是否免税做出规定,意味着将要继续对这部分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徐永光“诉苦”称,不少非公募基金会在一笔资金到位后,会通过增值保值来支付每年8%的公益支出,按照新规定,非公募基金会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实现8%的公益支出,实际支出达百分之十几。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非公募基金会开始动用原始资金,非常不利用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项立法显然是鼓励企业公益捐赠。

但是,对企业出资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投资收入却要征收所得税,没有任何优惠。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秘书长甘东宇说,“企业捐款可以免税,我们全部用来做公益的钱要交税,难道国家不鼓励我们把盘子做大,做更多公益吗?”

《经济观察网》报道,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质两项新通知说,“将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也排除在免税收入之外,既是对政府采购服务的误读,也与国际惯例相违背,是种历史的倒退。”

在香港,政府超过1/3的预算,是用于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服务。政府购买与法人捐赠、个人捐赠性质一起,是国外公益组织重点发展的部分。

基金会目标:越做越小

综合以上种种,基金会业内一致认为,财税部门的两项新规大大缩小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确认的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的权利,涉嫌与上位法相抵触,进而侵害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

2009年12月22日,南都公益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等九家基金会就此提出质疑,联合签署要求国务院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希望与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直接对话。之后,另外15家基金会参与联署。

时过一年,徐永光在2010年《慈善蓝皮书》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至今“石沉大海,没有回应”。

徐永光透露,在今年10月份举行的非公募基金会论坛上,社科院的唐钧说,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目标就是越做越小,主动选择越做越小。民政部统计的目标是做成2000万,省的统计是做成200万。因为运作资金回来就要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基金会越做越小。

徐永光说,华明基金会理事长卢得志在2008年华明基金会成立时,宣布华明基金会当时注册资金两亿,说两年增值到五亿,五年增值到二十亿,十年要做成百亿基金会。但是他这一次明确目标是做到2000万,因为投资要征企业所得税,非公募基金会就没法儿发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郑远长也表示,目前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争议最多的问题。

慈善法被基金会业内人士寄予厚望。据郑远长介绍,《慈善事业法》2009年8月由民政部起草完成上报给国务院,“据我所知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征求各个部委的意见,但是后续的工作,包括什么时候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具体还不太清楚。”